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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施工合同解除后,招标人是否需要通过招标确定新的施工单位续建?

发布时间: 2021-03-19 17:17:30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问题:一个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之后,尚未修建的工程(超过2000万)是否需要通过重新招标确定新的施工单位续建?如果原招标时有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其为续建工程的承包人? 

    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所有投标人(包括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后,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已到期,该阶段的招标已经结束,其招标项目就进入项目的实施阶段。如果该阶段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后续工程如何进行?正确的做法如下:
    (1)续建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以上时,依据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是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此应依据剩余工程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情况,重新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再重新公开招标。
    (2)不能采用从原招标时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承包人。其原因是:
    ①原招标已经结束,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已经失效。由于该工程项目已经进行一部分,因此原项目的投标报价条件已经变化(工程规模、工期、施工条件等都变化了),市场物价也在变化,这个项目不经招标,如何签订新合同?
    ②原承包人已经实施的部分工程,已近1000万元。好做的部分都做了,剩余工程是比较难做的,如果我是第二中标候选人,这样的项目我是不愿做的。如果重新定价,发包人是要多花钱的。
    ③由于原投标文件均已经失效,你将工程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果其他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人有异议投诉时,招标人是理亏的,也确实对他们是不公正的。只有重新招标才能解决公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