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咨询热线:
平台合作热线: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政策法规 > 行业知识

分包项目招标招标吗?

发布时间: 2021-03-19 17:17:17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问题:一工程依法招标,总包单位就其中的一些专业、项目想分包。请问:
    1、法规中禁止的违法分包具体指哪些行为?
    2、分包项目达到招标规定的额度必须进行招标吗?
    3、分包项目招标时招标人是原发包人还是总包人?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不同?

    答:依照《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规定,在合同有约定或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对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是可以分包的”,也就是说“主体和关键性项目是不允许分包的”。这与国际惯例和招标投标以及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是矛盾的。因此在九部委联合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4.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从这里可以看出后者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了,这对提高总体工程质量有更高的保证。也就是说,为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只要招标文件规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是可以将部分主体工程或关键性工作分包出去的。也因此在通用合同条款15.8款暂估价中规定: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但又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无法编制标底和投标人编制投标价格时,可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投标人不能改变)。对暂估价开支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性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第二种情况,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招标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提供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时间、质量证明,以及价格等,报监理人审批,并确认价格。
    第三种情况,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变更程序和估价原则确认价格,但是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问题属于第一种情况,并作以下说明:
    1、还是应该坚持《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主体工程和关键工作是不能分包的。但是属于招标人规定暂估价范围内的专业性工程是可以分包的。比如基础处理工程(灌浆、承重桩、地下防渗墙等)、金属机构工程、装修工程等,属于专业性工程。属于暂估价以外的任何主体工程或关键工作都不允许分包。
    2、属于招标人规定暂估价范围内的专业性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分包人。
    3、对应招标项目的发包人与总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在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1)在发包人领导之下,总承包人自行或选择招标代理进行招标的具体工作,各重要阶段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待选定中标候选人后,经发包人确定中标人后并批准,总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并签订分包合同;或(2)发包人全权委托总承包人自行或选择招标代理进行招标,选定中标人后,经发包人批准,由总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或(3)由发包人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具体工作,并确定中标人,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总承包人不参与分包合同的管理。谁签订合同,谁管理合同的执行,并承担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