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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十注意"(之二)

发布时间: 2020-10-19 17:04:53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政府采购合同不可以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事项
  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现实中,不少人认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具有十分严肃的法律效力,这是正确的。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若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与其他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者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这都是不行的,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改变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他们则认为是可以的。其实这也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对政府采购合同还缺乏全面的了解,不知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只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书面确认,有关事项在采购文件中都已具体确定,因此,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可以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事项。这就是说,采购人不能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随意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等;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随意改变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随意改变供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事项等。否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上不要出现“三差错”
  所谓“三差错”,是指不少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上常犯的三种错误情况的简称。第一种错误情况是采购人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推给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他们认为采购合同都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备案工作也可以委托代理采购机构代其操办,以致于代理采购机构为他们代其备案,受到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拒绝。因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就是说,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工作只能由采购人负责,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还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代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都要由采购人负责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二种错误情况是只报采购合同副本,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采购文件和资料未同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采购文件和资料,主要指授权委托书、招标书、采购计划等,这是因为这些资料是审核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合法性、合规性的重要依据。第三种错误情况是漏报分包合同副本、补充合同副本、变更合同副本,错误地认为只要上报最初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就可以了。这是片面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只要属于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范畴,如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分包合同、补充合同、变更合同副本,都应上报给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连载二)易佩富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