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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企盼解决政采执行5大顽疾

发布时间: 2020-10-19 10:03:17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作为皖江经济带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队伍中的基层工作人员,本人亲身经历了这一制度在我市从试行到纵深拓展的过程。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自2000年成立至今运转了10个年头,十年间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挥之不去的难题很多,其中最为突出的有如下5个:

  1.采购人(各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形同虚编。这直接导致了相同或相似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复出现、采购随意性大,使政府集中采购在一些采购项目上难具规模,项目资金节约率大打折扣,既加大了政府采购各方参与主体的招投标成本,增加了运作成本,同时又制约了政府集中采购的总体规模效益。

  2.采购人在项目申报、实施采购的过程中,自定货物需求品牌、自定采购方式、随意增减合同金额、推迟接货及验收日期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使政府采购的公正度、透明度大打折扣。

  3.在公共消费需求中买方原有的购置观念根深蒂固,使中标、成交供应商和政府采购部门常常处于被动的局面,有时卖方和集采机构只好硬着头皮跟着买家的步子走,致使政府采购工作在公共消费中的约束作用大为减弱,甚至成为走形式。

  4.内部权限不清、互相扯皮多。现行的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三权分立”模式达到了工作上的互相制约,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但是由于各自权限不清,地市级的政府采购工作中这种分立局势却影响了每一位采购执行人的工作能动性。政府采购中的“三权”执行者即管理部门、执行部门、资金结算部门职责权限分不清,遇事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采购资金进专户该由哪个部门负责落实一直扯不清,致使好多项目验收后要付款时才发现采购资金尚未落实。

  5.政府采购合同显失公平。在合同监管的过程中人们时常感到合同仅制约中标商,采购单位在履约的过程中享有特权。比如,中标供应商在承诺的施工时限内无法享有合同中采购单位提供的施工场所、采购单位随意改变付款方式等时有发生,而供应商根本无力反抗。

  地市级的政府采购工作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顽疾,我认为主要原因还在于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不到位,对违规行为处罚不力。如果我们的政策宣传能让身边的每个人像熟知《计划生育法》那样熟悉《政府采购法》,让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知道怎么做是守法,怎么做是违法,违法了要接受什么样的处罚,那我们这些基层政府采购人工作起来就轻松多了。(作者:安徽省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高侠)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