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一工程投资额约1亿元,于2010年10月份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2010年10月31日计划开工,2011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施工总工期240日历天。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当等诸多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截止到2011年8月1日仅完成工程总量的不足30%,建设单位解除了与施工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请问后续的未完工程应通过哪种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是公开招标,或是邀请招标,还是直接发包?请专家解答。
答:施工工期严重滞后,属于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后续工作有二:
其一、依据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通用合同条件的22.14(3)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在合同终止日终止对承包人的一切支付。由监理人核定合同终止日前完成合同额,如3000万元,以及实际支付额,如2500万元;核定剩余合同额,如7000万元,以及剩余工程完成需要8000万元时,这1000万元的损失,应由违约的承包人承担。也即未结算的500万元不给承包人,还差500万元,也应有违约的承包人补偿,及还欠发包人500万元债务。也就是说依据你们签订的合同规定,处理完由于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其二、剩余工程规模已经达到7000万元~8000万元,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单项施工合同200万元以上,所以必须招标!应接受上一期施工失败的教训,应采用有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通过招标选择有能力、有经验和高效率的承包人实施剩余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