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投标文件中说项目经理须携带一级建造师证和身份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没收投标保证金,两家单位一家项目经理没有建造师证,一家没到开标现场,按照规定都没收投标保证金,但是其中一家最后成了中标单位。问:投标保证金没收了,其投标还能是有效标吗?不应该废标吗?
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出的招标文件是违规的。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这条规定说明招标人和投标人在经济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在开标前,应对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邀请书(请柬)告知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并亲临会议!因此开标时投标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拿着“请柬”进入会场。而这个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须携带一级建造师证和身份证到开标现场”这把投标人置于何种地位?这是平等吗?
2、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另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只有上述两种情况招标人才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上述两种规定,一是撤回投标文件,不再投标了;二是放弃中标。使得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所以没收了投标保证金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可能出现没收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又被选为中标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