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投标书中定额子目工程量超过实际工程量的3%时,此项工程量按时调整,单价执行投标书中的单价”。请问是否可以根据此条约定执行?
答:既然在合同中约定“投标书中定额子目工程量超过实际工程量的3%时,此项工程量按时调整,单价执行投标书中的单价”,就应依此进行价格调整。也就是说子项目工程量变化±3%以内时,用原子项目工程量乘投标时单价,即为结算的合同价格;如果子项目工程量变化超过±3%时,按照合同规定计量方法核定的实际完成量乘以投标时单价,即为结算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