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工程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分别约定:
(1)招投标文件约定:采用固定价加减设计变更及签证结算;
(2)备案过的施工合同约定:按施工同期材料指导价和定额按实结算加设计变更及签证结算;
(3)未备案的补充协议约定:按施工同期材料指导价的平均价和定额按实结算加设计变更及签证结算,并按审计后的实际造价扣除甲供材料后让利11%。请问:
(1)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该备案合同是否有效?
(2)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的工程结算条款不一致,该工程的价款结算依据是什么?
回答:
施工合同文件由以下若干项要件组成,要件之间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排在前面的要件效力大于后面的要件: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
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施工合同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质量、安全等报监和施工许可手续。
招标人与中标人只能依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等签订合同,不得对合同内容作实质性更改。
违反前述文件规定而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即:案例中提及的所谓“补充协议”)的做法,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