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在开标记录表中将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打错,但是在核对中,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并未发现并签字确认,但是唱标人所唱报价于正本吻合并无错误。这时,在评标过程中是应以开标记录表的报价为准还是正本的投标报价为准?是否有哪项法规或法律有注释?
答:
应该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以上案例,可以从《合同法》和7部委12号令等相关规定解释:
1、《开标记录表》只是评标报告中内容之一,它不构成合同;
2、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构成文件的组成;
3、依据7部委12号令的规定,本案例中错误属于开标环节出现的人为错误(非投标人责任),不属于实质性偏差。若发现此情况应立即纠正,评标时应以投标文件正本的投标报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