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公司为国有企业,控股B公司52%,同时A公司控股C公司,C公司控股D公司,现B公司正在开展一工程为省重点工程,D公司具备施工资质。问题:就A公司而言,是否可以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B公司正在开展的省重点工程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由C公司施工?
答:
如果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但属于“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其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是指施工企业自己使用的工程项目,如自用的办公楼、自用的公共设施或本企业职工宿舍等。上述自用项目的实施,只要本企业符合资质要求,又有能力完成时,是可以自行实施,而不进行招标。
依据你提供的情况,B、C和D公司均为A公司下属公司,因此B工程承担省重点工程项目,如果由D工程承建是属于自建项目,但是不属于自用项目,虽然资质合格,也是不符合七部委30号令(四)款之规定的。应在社会上进行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