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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0-10-14 10:30:22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某工程招标项目,要求承包商具有市政二级资质。合同履行期间,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承包商称其投标时实际资质等级是市政三级,不具备承接本项目的资格条件,中标合同属于违法签订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供应商不承担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请问这个项目该怎么办?

    张志军: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进行处理。
    该司法解释兼顾了法理和民事案件审判实际:一方面不认可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针对无效合同中的部分合理规定,认可其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此外,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还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根据您所述情形,结合法释〔2004〕14号文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承包商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工程施工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