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项目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发现某企业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页上只加盖了企业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请问该投标文件是否应该被否决?
张志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根据该法条规定,投标文件只有在同时具备“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两种情形时,才属于应当被否决的情形。如果用一个形象的数学公式表示,应该是:未经投标单位盖章+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否决投标。而当仅仅单独出现未经盖章、未经签字的情形时,该投标文件不应当被否决,即:未经投标单位盖章+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否决投标,或经投标单位盖章+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否决投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