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项目经公开招标后,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某投标人的项目经理以其个人名义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其投诉书也未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
请问:自然人是否可以提出投诉?如果可以,投诉书是否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张志军:自然人可以提出投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相关法律未要求自然人投诉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但要求投诉人须署具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