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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货物招标失败是否必须重新招标?

发布时间: 2020-10-13 15:15:50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某国有企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一批生产用水泵,估算约为230万元。在第一次招标时,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请问必须重新招标吗?还是可以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
张志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性物资的采购,目前尚未纳入强制招标范畴。首次招标失败是否应当重新招标,应遵循行业或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项目,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而《政府采购法》管辖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系企业法人,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其采购生产经营性物资,也不受《政府采购法》管辖。
目前国家未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性物资的采购行为纳入强制招标范围,故该类货物是否招标、一次招标失败是否应当重新招标,应遵循该企业所处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约。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