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第六十条规定“投标总价中包含的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是何目的?但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核减是正确的做法吗?
郭宪:投标文件应当全面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原则上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评标阶段不予核减只是为了杜绝投标人的投机行为,属于一种惩罚性的评标准则。因为开标后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已公开,如果允许投标人核减招标文件以外的内容,相当于给予了其二次报价的机会,对其他投标人有失公平。
但是如果该投标人中标,招标人有权核减超出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因为招标人不需要采购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