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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与推荐品牌问题

发布时间: 2020-10-13 10:03:33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某工程类电梯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推荐了一定数量的电梯品牌,同时明确若投标人所投品牌不是推荐品牌的,需向建设单位申请,由招标人论证确定与推荐品牌属于同等档次并书面同意方可。请问此举是否合法? 
      郭宪:这种做法不合法,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根据此条规定,招标人限定品牌,无论是强制推荐某一个品牌还是多个品牌,抑或强制设定品牌认可的前置程序,都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只有当招标人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制造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时,才能在招标文件中引用该品牌或制造商,但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以保证其他品牌或制造商可以公平参与投标竞争。
      电梯属于通用设备,电梯招标采购可以以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格参数体现供货要求,不属于“只有当招标人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制造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时”的情形,因此招标人不得违法限定品牌。


     郭   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