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国有施工单位,现公司有个自有工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自行建设不招标,但工程中涉及的主要材料(如水泥、砂石、钢材等)达到招标规模是否需要招标?
郭宪: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项目范围内的采购不受具体规模标准的限制,均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因此,如果采购人依法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其自建工程项目可以依法豁免招标。此外,如果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则项目所有采购内容都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涉及的主要材料的合同估算价即使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也不必进行招标。
郭 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