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要实现“阳光”,就离不开公正、客观和透明,权威专家的意见不可或缺。
评标专家管理。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统一的招标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并实施动态管理。总部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由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专家本人同意,报总部招标办批准。所属企业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由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专家也需要监督和约束。招标评审专家参加有关招标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实施。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已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复,资金已经落实。初步设计批复前的提前招标项目,已获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已经确定。
《办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集团公司指定信息平台发布招标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履行招标方案备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审批手续。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通过集团公司指定信息平台发布招标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履行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的报批及备案手续。邀请的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应当优先在集团公司相应的资源库中选择。
监督与责任。招标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而没有制约的权力就意味着腐败。因此,《办法》明确了招标单位、评标专家、招标工作人员等违纪违规的情形和责任追究规定。
集团公司招标实行由法律、监察、审计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把关的机制。法律、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招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及各级管理人员、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泄密或误导、干扰评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08〕528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外部招标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将取消其在集团公司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集团公司指定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投标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责令其退出投标,已确定为中标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投标资格,并在集团公司指定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记者 金江山)
来源: 中国石油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