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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全”采购监督管理和强制代理职能(上)

发布时间: 2020-10-28 16:29:36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当前,尽管法律对政府采购的管采职能作了明确界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内项目属于强制性代理,但事实上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常面临来自相关方面的干扰和掣肘,人们并未完全遵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甚而出现争抢政府采购职能的现象。

    如何“保全”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遭受肢解的现象及原因探析

    不少地方热衷于组建招标投标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顺理成章地受辖于“大中心”,与之相关联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有的被部分“分解”进“大中心”、有的甚至完全从财政部门“剥离”进“大中心”

    现象一。某地招标投标中心已运行大半年时间,但在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到底该由谁行使的问题上一直摇摆不定,扯皮不断,其主要根源如下:该地以政府文件形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划分办法,成立正局级建制的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明确其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为协管部门,职能划分如下:“招管办”负责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报表统计、合同备案、现场监督、投诉处理等;财政部门负责采购预算管理、资金结算、采购目录制定等。在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行使上,财政部门从主角变成了配角。

    现象二。某地拟成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该中心的职能定位为集各种招标投标操作与管理职能于一体,就政府采购而言,意图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从财政部门全盘“剥离”出去,甚至考虑将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批复职能和采购资金的结算也打算“拿走”,完全让财政部门与政府采购脱离干系,成为“看客”。

    导致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被 “分解、剥离”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政令不畅,地方政府法律意识淡薄,不执行国家法律规定,按照官员的想法另搞一套,甚至出现类似“《政府采购法》在我的地盘上失效”的诳语;二是权力之争,招投标中心这样的机构组建后,有些同志热衷于“争地盘”,骗取当地主要领导的支持,以行政手段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吸纳进来;三是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听之任之”,存在“甩包袱”心理,认为政府采购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既然有人愿意要,不如“顺水推舟”。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被 “分解、剥离”容易形成多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但是在组建招投标中心后,管理的难度加大了,由于招投标中心都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监管职能,结果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心要管,财政部门也在管,互相在争抢管理权,扯皮现象较严重,不利于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保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的措施

    无论招投标具体操作模式如何,千变万变,不能改变《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能,财政部门必须以当仁不让、责无旁贷的姿态切实担负起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国家或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调研,针对各地组建招标投标中心这一现象,要拿出加强采购管理的对策,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支持下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保全”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履行职责,加大采购法律、政策的宣传。明确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协助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审批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监督;根据授权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管理,确定代理机构选择使用办法,考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组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处理。(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张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