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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全”采购监督管理和强制代理职能(下)

发布时间: 2020-10-28 16:29:19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集中采购代理业务遭受分抢的现象及原因探析

    现象一。某地以政府文件形式将工程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划给建设部门的招投标机构负责,将机电设备产品(包括国内、国际招标)划给发改委下属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负责。某地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划分该地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业务,文件名曰:“关于明确我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操作范围的通知”,文件发至该市市直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及各县人民政府,发文目的是,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和规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行为,文件主要内容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业务分别由政府采购中心、建筑工程招标中心(建设局)、药品招标中心(卫生局)三家代理机构负责代理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由建筑工程招标中心负责操作,医疗器械和大宗药品由药品招标中心负责操作,集中采购目录中除工程、医械、药品外的项目则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操作。

    现象二。某地财政、监察、审计三个部门联合对当地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竞拍、政府采购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建设部门的招标机构在一个年度内竟“抢”了27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包括中央空调、电梯、国债资金投资的工程等采购预算超百万元的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遭到“分抢”可以说是困扰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这里面既有相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法律知识的匮乏,甚至是无知,还来超越职权,行政乱作为;还有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常识的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认为政府采购是吃力不讨好的事,好比是“烫手的山芋”,乐意有别人接手,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遭“分抢”保持沉默或默认;更有一些招标机构出于谋取自身利益的考虑,认为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是放在嘴边的“大餐”,岂有不吃之理,如某地工程招标机构对“抢”来的政府采购业务,不但高标准由取代理服务费,而且对每一笔业务均按中标金额收取1.5%的交易费,收入十分可观。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遭 “分抢”,一方面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发展,有些地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工程、药械政府采购工作时,受到其它招标机构的恶意干扰,如电话威胁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投标;另一方面违规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后患无穷,法律规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种代理关系具有强制性,但一些社会代理机构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分庭抗礼”无证代理,乱用、错用法律,如评标方法和标准用工程的办法硬套货物采购项目,用工程评审专家评审货物采购项目,常导致高价中标,投诉不断;另外,一些招标机构在“分抢”到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后,大肆高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使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代理具有营利性,增加了采购当事人的负担。

    “保全”集中采购机构强制代理职能的措施

    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很多部门的积极工作和密切配合,特别需要肩负监管职能的部门的正确引导、大力推动,各有关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一定要转变观念,摆正自己位置,自觉斩断行政干预之手,明确监管范围,各司其职,恪尽职守,依法做好监管工作,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支持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良性发展,当务之急是严明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代理“规则”。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责成相关职能部门纠正“分抢”政府集中采购业务问题,不得再犯,形成依法采购的浓烈氛围。不得以文件等行政手段划分采购业务代理范围,已划分要及时纠正,准备划分的要立即取消。不得直接干预和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政府采购各相关监管机构要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政府采购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退出采购操作领域,专司监管职能,不得对采购业务进行“切块”。

    要因地制宜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集中采购业务量的大小和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所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均应无条件委托政府集采机构代理。如当地集中采购规模较大,集中采购机构有两家及两家以上,那么目录内的项目应由采购人自由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可将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上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就近委托邻近地区集采机构代理,也可大力发展社会代理机构,在坚持非营利性的前提下,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代理实行市场化运作把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交还给采购人,让采购代理机构公平地参与代理业务的市场竞争,实现代理机构的优胜劣汰,从而采购人有机会享受到更好的代理采购服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