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等资格条件,对这一“法定”的资格门槛,各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都是要严格审查把关的,供应商跨不过这个资格门槛就别想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大门。可见,供应商的“信用表现”是相当重要的一项资格条件,牵涉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供应商信用资格的审查缺乏应有的具体内容以及规范统一的审查尺度等,从而不仅导致不少的供应商对其应当具备的信用资格条件不够清楚,同时也导致了少数采购人在资格审查中对供应同实施区别对待,甚至于以此来搞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对此,笔者认为,各地有必要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的供应商“信用指标体系”,以规范相关方面的采购行为,切实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供应商“信用指标体系”的必要性
建立供应商的“信用指标体系”是细化有关法律规定,增强其操作性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虽然《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将供应商的信用或信誉作为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项资格条件,并授权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必要之时对供应商的信用资格进行审查,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信用”条件究竟应包含哪些具体内容,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对供应商的“信用”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时,就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及可比性。不少的地方、不少的采购人员都是根据他们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及自己所确定的信用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这就很容易导致采购工作丧失原则性、公正性,要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最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之一,就是对供应商应具备的“信用”条件进行“细化”,并通过具体的“信用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和实施。
建立供应商的“信用指标体系”有利于进一步约束供应商的经营行为,促进供应商道德和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不少的供应商为了能够争取到政府采购业务而任何办法都使得出来,其中就包括提供虚假资料证明、作出虚假承诺、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甚至于还利用各种卑劣手段诽谤、排斥他人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完全丧失了自己信用。也有一些供应商,他们至今还可能并不清楚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对政府采购业务的重要影响,甚至于还不知道自己究竟应具备哪些方面的商业信誉等,从而导致他们有时就不能严格依法进行政府采购业务竞争,各种不合法、不合规、不理性的行为也常常发生,极大地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些地方还非常严重,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俗话说“没有规矩,难成方圆”,面对这些极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就必须要制定健全的供应商“信用指标体系”,以能更有效地约束供应商的经营行为。
建立供应商“信用指标体系”,有利于公开供应商的信用门槛,防范和遏制各种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当前,不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甚至于有些地方,他们排斥外供应商以实施地方保护或暗箱操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利用供应商的“信用”资格条件来操作实施,因为供应商信用条件的具体内容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明确的具体内容,更没有一个法定的范围和内涵等,从而导致有孔可钻,资格审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即使从中作弊也不易被别人发现,或即使被发现,也难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这就为各种舞弊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建立一套规范的、明确具体的供应商“信用指标体系”,可以让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标准更加公开透明,更加统一规范,也能让供应商在事前对他们应具备的信用资格条件有一个具体明确的知情权,同时,对那些想利用信用指标来实施暗箱操作的人员来说,也是一种遏制和防范作用。
建立供应商“信用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
建立的供应商“信用指标”必须要便于有关机构收集、量化、管理和使用。不言而喻,供应商的信用问题是表现在方方面面的,不同的对象因所涉及到具体事项不同,因而就会有不同的信用表现,不仅其范围非常广泛,对象也非常繁多,内容也错综复杂。如,及时履行义务是一种信用表现,有时文明礼貌、相互支持配合、讲老实话、做老实事等也都是一种信用表现,而这些涉及供应商信用的方方面面,有的是大家一看就能清楚的,但有的是大家一时难以发现或把握的,而需要通过长期的观察和了解才能准确定性的,而任何道听途说或从其他不正规渠道取得的信息都会严重影响供应商的信誉。因此,在我们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要建立的供应商“信用指标体系”,其选用的信用指标就必须要能便于大家在平时收集和掌握,必须要建立第一手客观真实的信用资料和信息,并且要有实用性和针对性。否则,如果所设定的信用指标使得大家无法掌握或收集不到供应商的具体信用情况,那就会丧失指标设定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建立供应商“信用指标体系”,其首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设定出一系列的能够便于大家收集、考核、量化的具体信用指标。
建立的供应商“信用指标体系”,必须要能体现或反映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心理或实际信用表现。大家都知道,供应商的信誉是以各种形式和方式体现在其经营活动中的,而作为我们的政府采购的工作来说,必须要有重点地把握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表现出来的各种信用情况,并能要通过各种特定的、有针对性的指标将其反映出来。比如说,供应商以前在其他地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有没有发生“欺骗”采购人行为,有没有不严格履行承诺情况发生,有没有提供虚假资格资料,有没有提供劣质或虚假产品的现象等等。对这些行为或表现,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说,是必须要掌握的重点事项,并都要通过一定的信用指标将其反映出来。而如果我们所设定的“信用指标体系”不能反映出供应商的这些信用情况,同样也会丧失指标设定的价值和意义。(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