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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GPA,该如何推进和落实自主创新(上)

发布时间: 2020-10-26 17:22:49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2007年12月28日,我国正式签署加入GPA申请书,国内的政府采购业务向世界市场开放的谈判从此拉开了序幕。这对我国广大的供应商继续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增加了极大的压力。而为了进一步提高国产品牌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我国政府早已采取了多项措施,特别是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推动和促进国产品牌的自主创新。对此,为有效利用我国加入GPA的机遇,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笔者认为,各有关方面必须要各司其职,以共同推动和落实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规定。

  对采购人来说,在其使用财政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时,必须要“无条件地遵守”国家有关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

  采购人在年初“必须要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在财政部研究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算办法》)中明确规定,如果采购人想要采购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举的货物或服务,那么,采购人就必须要优先采购这些纳入目录清单中的货物和服务,并且还要根据《预算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要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同时要标明自主创新产品,并且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的补充和细化。简单地说,采购人在编制本部门的部门预算时,必须要同时编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而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部门预算过程中,也要同时一并审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如果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必须要优先安排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支出预算。

  采购人实施的分散采购也必须要严格执行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对任何一个采购人来说,不仅其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需要实施集中采购的业务要遵守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对其自己依法实施的分散采购活动也必须要同样执行自主创新的要关政策规定。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分散采购活动也必须要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但在其第二条已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这就充分说明所有的采购人都应遵守和执行该《评审办法》的规定,所不同的就是该规定是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还是由自己在分散采购过程中实施。另外,在《评审办法》的第三条还同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而我们大家都很清楚,采购人自己能够开展或有资格开展的采购活动,自然也只有“分散采购”活动。因此,我们可以完全有依据确信,也完全可以明确地要求采购人在其实施分散采购过程中,必须也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而不得游离于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之外。
 
  对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在其代理实施的采购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执行和落实”自主创新产品的有关采购政策规定。

  要在具体的标书评审环节中,严格执行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规定。为切实推进企业产品的自主创新,促进企业增强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并有效落实相关的政策规定,财政部等有关权威机构研究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等,并在该《评审办法》第三章中明确规定,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具备自主创新品牌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那么,在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审过程中,可以给予适当的评审优惠: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如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或可以在技术评标项中,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如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可以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在评标环节上充分“凸显”落实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具体措施。而对该项涉及自主创新品牌的标书评审政策规定,不仅是国家推进自主创新的具体举措,也是具备自主创新品牌的供应商应当享受到的正当权益,因此,所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标书的评审过程中,都必须要严格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政策规定,而不能有任何丝毫的差错或疏忽。

  在其他非标书评审环节中,也要严格遵守执行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促进和激励供应商强化产品自主创新的措施时,不仅仅是通过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政策来推进和落实的,也并非就局限在这政府采购的标书“评审”环节,在其他非评标环节也同样作出了许多政策性规定。如,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中还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在供应商的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采购人在使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还应优先邀请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或优先确定具有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或参与询价采购活动等。由此可见,贯彻和落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规定,必须要贯穿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而不能仅仅局限于采购活动的某个环节。(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