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财政部颁布的第18号令要求自9月1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三种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这三种方法,我们均在实际操作中进行过尝试,深感选择适当的评标方法,是圆满完成政府采购任务的基础,更是坚持“三公一诚”原则的保证。
一、最低评标价法
根据财政部的第18号令,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该评标法中“统一的价格要素”即为不确定的评标因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些评标因素,用加价的方式进行调整。对于不同类型的采购标的,评标价的计算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是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综合考虑质量、性能,交货或竣工时间,交付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售后服务等各种因素,按照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权数或量化方法,将这些因素一一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并加入到投标报价中,最终得出的就是评标价。但对于哪些因素可加价及加价的幅度则根据采购人的采购意图等因素决定。应用这种方法时,本身报价较低且加价因素较少的产品,最终价格也比较低,所以对同档次的产品,报价低的有一定的优势。
由此可见,运用该种方法应保证尽可能地减少招投标的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因此,采购内容比较单一、技术要求相对简单、标准较易统一,所评产品均符合采购需求的货物类项目,诸如电脑、空调等招投标项目可运用此法。但是该评标方法在国内应用较少,国际招标,如世行贷款项目,则运用得较多,主要因为这些项目被要求强制性采取最低评标价法。
二、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待续)
作者:黄 炜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