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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评标”因素的可操作性(下)

发布时间: 2020-10-20 10:37:17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是要“细化”服务方面的评标因素,以完善、快捷为原则,使服务项目更加切实具体,避免这方面的评标工作因笼统含糊而发生无序性。在实际工作中,要求产品质量在其寿命期内不发生故障、不出毛病问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采购人都希望商品的供应商能进一步完善和提供更加周全的售后服务措施,诸如,服务网点的分布问题、服务项目的范围问题、服务的时效性问题、服务的收费问题等等,只要供应商能够在这些方面提供出更加完善、更加快捷和更加方便的售后服务,采购人肯定是会更加青睐他们的品牌商品的;反过来,如果一个供应商连服务网点也“无力”设立,连最起码的服务措施都“不敢”承诺,或是在服务条款的设置上还留有余地、含糊不清,甚至于还出台一些“霸王”性条款等等,那么,无论其产品质量如何,价格如何,采购人也不敢轻意地消费他们的产品,这是很正常、很普遍、也很实在的消费理念。因此,完善的售后服务,更多的服务承诺等等也是评议品牌商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四是要“深化”信誉方面的评标因素,通过建立供应商的诚信档案等,使抽象性的信誉评标工作有据可查,避免这方面的评审行为因“言而无物”而产生随意性。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不少的评审人员都对投标人“信誉”方面的评标因素感到比较抽象,也比较难以操作,因而,对这一评标因素不够重视的现象比较普遍,从而给少数投标人留下了坑害和欺骗采购人的可乘之机,采购人深受供应商丧诚失信之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对各种后续服务、各种承诺措施等等,采购人不仅仅是要求能看在眼里,写在书面的合同里,更值得关注的是供应商能否将其“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中,说到的就必须要做到,只说不做,或做得不好,就会伤害采购人的消费心理,甚至于在采购人的心目中就会萌生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因此,树立“诚信”、讲究“信用”不仅是投标人的一种经营道德,更是采购人衡量商品竞争力高低的重要因素。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就有些供应商为了“抢”得销售业务而“拼命”地许下各种难以提供或者根本就无法兑现的诺言,这种视消费者权益为“儿戏”,从一开始就坑害、欺骗消费者的供应商,其社会形象和经营道德败坏,肯定也经常被消费者投诉,对这种不讲信誉的供应商,谁敢接近他们?谁还愿意和他们打交道?可见,是否诚实信用、言而有信,社会形象如何等等,直接关系到采购人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因此,必须要在平时建立供应商的诚信档案,将其商业信誉和经营道德情况等都记录在案,以使对供应商的信誉情况有一个详细的资料依据,不仅使评标因素有了实实在在的内容,而且还能促进供应商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自觉履行其义务。 
    五是要“强化”评标工作的严肃性,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为前提,进一步规范评委的评审行为,避免评标工作偏离采购宗旨而产生片面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等。”,在《政府采购法》的第十条还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等,这些就是政府采购活动要同时实现的综合目标,是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之一,因此,在同等的条件下,评审人员必须要依法优先考虑政府采购政策所扶持的那些企业的产品,只有这样,才能严格地执行和兑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才能切实地维护供应商应当享受的正当权益。(完)
 
 
作者:崔建才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