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9月1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列举了综合评标的主要“评分”因素,可如何在实际评标过程中准确地运用和科学地把握这些评标因素,却就没有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的业务指导,其中有些“评标”因素的操作性不强,比较笼统和抽象,从而导致有些评委在实际评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多个不同品牌的供应商都参与投标竞争的情况下,因不同品牌的商品,其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等也都是不一样的,其技术参数等各有所长,服务方式也各有特色等等,因而,如何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衡量和评价不同品牌之间的“综合竞争力”,更是各有关投标人十分关注的焦点话题,稍有不慎,就会诱发投诉、上访等矛盾问题的发生,因此,要“切实”评价不同品牌之间的综合竞争力,使评标工作更加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对以下“五个”方面的评标因素必须要细化,以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
一是要“同化”价格方面的评标因素,用“折算系数法”来处理投标人的报价,以使不同品牌之间的投标报价能够相互可比,避免这方面的评审活动因机械性地使用价格指标而丧失客观公正性。 对相同品牌的商品来说,在同等的条件下,谁的价格低谁就具有竞争优势,但对不同的品牌来说,其质量标准不一样,有的品牌是国际名牌,有的则是名不见传的普通商品;有的是用环保材料制作而成的,而有的则是使用普通材料制造的等等,虽然他们都是同一类项目,其指标、参数等也可能都是一样的,但其生产成本、市场价格等肯定是会有一定差异的,在此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说价格越低就越有竞争优势,那么,究竟如何才能通过投标人的报价来比较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优势呢,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运用“折算系数法”来对不同品牌的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分为四道程序来进行操作,首先,列出各品牌近期的报价一览表,通过收集不同品牌商品在近期内的各自投标报价情况,剔除各种不合理的报价后,将其按报价的时期顺序进行排列,列出各种品牌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报价情况一览表;其次,计算各品牌报价之间的相对折算系数,对每种品牌都选出最近三期以上的报价情况进行汇总(各种品牌所选的期数必须要相同,如,都是三期或都是五期等),并以其中某一品牌的汇总报价为基准价,将此品牌的折算系数确定为1.00,然后,用其他品牌商品的汇总报价来除以该基准价后就可以得出其他各种品牌商品的折算系数;再次,折算各品牌报价的“可比”评标价格,将各种品牌的实际投标报价除以该品牌的折算系数后,就可以得到该品牌在这次投标活动中的“评标”报价;最后,再进行价格因素综合评分,在经过“折算系数”折算后而得到的“评标”报价,就可以在各种不同的品牌之间进行“横向”上的评价和比较,“评标”报价低的品牌,其报价得分就相对高些,反之,“评标”报价高的品牌,其报价得分就相对低些,而报价得分的高低,就可以代表该品牌价格竞争力的强弱。
二是要“简化”技术方面的评标因素,以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为宗旨,有重点地评定出真正适合于采购人的技术优势,避免技术因素“多而杂”而使评审工作偏离应有的目的性。 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不少的评标专家一遇到“技术”性的评标因素就“头疼”,感到有关“技术”的深奥和复杂,从而无从“下手”,而其实并不然,只要在评标过程中能够把握住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这一原则,“技术”性方面的评标因素就会得到简化,因为采购人采购任何项目,其目的都只是为了满足于实际工作的需要,而有些商家提供的商品,其功能、参数等虽然非常“先进”和“优越”,其“技术”也非常复杂,但对有些采购人来说,在其实际工作中却“派”不上用场,或根本就没有这种“奢侈”消费的必要,买了这些“多余”功能的产品,不但是一种“高新技术”资源的浪费,也是一项极大的财务浪费;而与此相反,有些品牌的生产厂家,为了追求其产品的价格优势,却压缩了不少的必要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不少的“技术”含量等等,对采购人所必需的参数指标等,也只是进行了“迁就”式的设计,以“应付”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等,从而使其产品的市场价格虽很低,但“中看而不中用”,很可能就会存在着多种安全或质量方面的隐患等等。因此,在“评议”不同品牌之间的技术竞争力时,必须要以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作为标准和依据,在同等报价的前提下,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和达到采购人的“实用”技术标准和要求,谁的优势就大,要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实用”技术标准和要求,而不是商家所提供的参数或指标标准,对任何超出采购人需求范围的技术指标或含量等,都不作为首要的竞争优势来考虑,而对缺少或达不到采购人需求的参数指标的,无论其他方面的指标如何优越、如何突出,也只能作为被淘汰的对象来处理,这就是评价不同品牌之间“技术”竞争力的重要角度和出发点,即,在同等报价的前提下,必须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或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待续)
作者:崔建才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