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要正确理解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对于这一基本原则,不少采购当事人还不能正确理解。他们认为,擅自就是不随意,只要双方愿意,就可以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这是对这一基本原则的片面理解。我们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正确理解和掌握。一方面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就是双方愿意,也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是因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另一方面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什么原因,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否则,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我们还必须掌握的是,造成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既可能出自采购人,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无论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要全面掌握
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指按照《合同法》,当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由谁来承担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少采购当事人只知道,“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供应商承担,交付之后由采购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总的规定。不知道在实际运用时,还须注意掌握以下具体规定:
⑴、供应商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采购人承担。
⑵、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供应商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采购人承担。
⑶、供应商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这表明只要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即使供应商通过保留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以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不影响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
⑷、因采购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采购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⑸、供应商按照约定期限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采购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采购人承担。
⑹、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采购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采购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采购人承担的,不影响因供应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采购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连载完毕)易佩富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