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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政府采购串通“十招”(下)

发布时间: 2020-10-19 17:04:09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七、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抓起。1、严格按采购法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但一定要预先确定好采购目录;2、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3、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发布;4、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5、对纲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6、切实防止某些人为因素(如达到同某些供应商“串通”好的目标、协定等)而扩大或超范围确定集中采购目录的现象;
    八、从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权限管理体制入手,规定好权限的范围。1、限额标准高低直接关系到采购范围的大小;2、各地要量财而行,财力较为充足的可将限额标准定得高一些;财力非常有限的(有些县级地区仅能发工资、保正常运转,采购项目也是办公用品等)限额标准不能定得太高;3、坚决反对和禁止“先斩后奏式”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即先采购、后规范;4、坚持提前确定限额标准,并在有关级次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实施采购活动;5、要科学确定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不搞权力式的“一言堂”;6、限额标准定得高与低,各地区要因地制宜,权衡利弊;充分维护采购法的严肃性;
    九、货物、工程和服务要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政策取向执行,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货和符合招投标法的按招投法执行。1、这一规定能有效地扶持国货企业的发展,推进国货供应商的参与意识及机会;2、还能有效地制止“偏洋”、擅自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3、要消除因存“串通”等原由的地区性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充分竞争;4、工程招标要严格按招投标法实施,人为的随意性或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的,监管部门可宣布其无效;5、采购人要正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取向上的到位率;6、促进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者,增强国货意识,打造国货品牌;
    十、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程度要到位。1、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2、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他涉足采购活动的人员与其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3、被采购活动中的大部分成员认为不适宜参与采购活动并怀疑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存在着“串通、勾结、猫腻”等现象的,可以劝其或责令其回避;4、无论是采购活动中的制度、规定、决定、公告等,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政策,招标公告及各类采购方式的中标、成交公告、供应商资格预审条件,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决定,统计资料等都应通过公开的途径及按有关要求向广大供应商予以公开披露;5、政府采购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6、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渠道、范围等必须合规,禁止缩小范围、降低发布媒体等级等行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应当公开。要给予供应商对未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义务的机构以及指定媒体开展有悖公益性宗旨活动的,可以及时向财政部举报或者投诉,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完)周乔亮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