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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环评和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发布时间: 2020-10-19 10:04:22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我省开展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以来,环境保护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影响评价和招投标活动问题排查工作。从前一阶段项目排查发现的问题看,环境影响评价环节问题占17.97%,主要分布在房地产及市政配套工程、公路、农林水利、输变电等项目中;招标投标环节问题占2.96%,主要存在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规避招标、躲避监管等问题。这些问题中,有些是程序履行不到位,属于工作不细致、不扎实的个性问题,整改起来比较容易。有些则是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属于制度和政策层面规范不力的共性问题,整改起来比较复杂。对这类问题的治理,既需要中央从宏观层面统一给政策、定标准,集中进行规范,也需要结合地方实际,从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上寻求突破,边查边改,纠建并举,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

    项目决策中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的突出问题

    调查发现,在项目决策中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以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问题最多。导致不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

    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将农林水、村级公路等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列入其中,但在具体实践中很难落实到位。按现行政策规定,必须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环评登记表、报告表甚至报告书,而中介机构的收费高、编制时间长,既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又延长了建设周期,导致不少小型项目建设业主不愿办理环评手续。

    没有建立起环保部门与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行政审批的有效链接。主要表现为发改委、土地、建设等职能部门对环评工作认识不足、把关不严,与环保部门之间缺乏工作沟通,信息反馈不及时,在建设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对其予以批准放行,导致环评滞后甚至未批先建的情况时有发生。《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另对建设单位还有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很难严格执行。

    环保部门“三同时”管理能力有限。近年来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多,环评工作作为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而与此同时,基层环境管理依然薄弱,基层环保机构不健全、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不够、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此背景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队伍力量不足,很多项目审批后难有时间和精力跟踪管理,导致项目建设期、试运行期环境监管有时出现脱节,验收滞后的问题难以解决。

    招投标中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的突出问题

    围标串标现象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当前承建工程项目的利润太大,受经济利益驱动,少数建筑企业铤而走险,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个别建筑企业为抢项目、占市场,采取了围标串标、拉拢腐蚀业主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二是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罚标准过低。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围标串标的企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个额度远远低于违法承接项目获取的预期利润,惩戒效果有限。三是当前建筑市场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严格,给“借资质”、“打牌子”等行为提供可乘之机,给了不法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的便利。

    规避招标,躲避监管的情况依然存在。虽然我省在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方面采取了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的一系列措施,如大力推进“五个统一”,在全省普遍实现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建设,明确要求各类建设工程一律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集中、规范地进行招投标交易。但仍有个别项目以各种理由游离于场外进行交易,甚至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根本上说,还是对此类问题的惩戒性规定不完善、刚性不够,国家制度和政策层面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要求。

    恶意低价中标,然后采取违规变更设计等方式抬高工程造价。主要表现为少数投标企业恶性压价,以低价骗取中标,然后在工程建设中想方设法变更设计,从而达到提高工程造价的目的。在排查中,发现不少超概算、超预算的政府投资工程,一定程度上都有这个倾向。其症结在于变更设计的程序不严谨,制度执行不到位,特别是没有制定并执行设计变更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转包、违法分包问题屡禁不止。从法规层面说,转包是严格禁止的,但工程分包是允许的,而且是国际上工程管理中普遍采用的、科学的工程实施组织形式,符合市场经济对企业走专业化、精细管理的要求,但合法分包的前提是“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不能分包”。据了解,目前相当一部分规模较大、资质较高的建筑企业一般都是管理层和施工层相分离,管理层负责承接项目、经营企业品牌,一旦中标拿到项目后,再找施工队伍来分包承建。在我省排查工作中,发现确实存在个别项目总承包企业在工程专业分包中暗箱操作,将专业分包与违法分包转包混为一体,采取层层加收管理费等形式,将工程层层转包、分包出去。其关键在于国家对违法分包和合法分包的界限,法规界定不清晰、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给这些不法建筑企业以可乘之机。

    治理环评和招投标突出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出台全国统一的规定和措施,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尽快修订完善《招标投标法》,或尽快制定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一是明确界定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行为标准,提高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二是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相互挂靠和出借资质等行为,净化建设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专家作用应更多地体现在制定规则和评标办法上。四是规范代理机构行为,解决代理机构管理失范,市场进入门槛低,以及代理机构专业分工和人员素质要求不明确等问题。五是明确《政府采购法》中关于工程类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工程类政府采购的监管方式和操作程序,防止政出多门,以及执行中各行其是的不良倾向。六是研究加强非公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的有效方式,既要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服务企业发展,又要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利益项目的监管力度。

    尽早制定出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制度。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行政处分办法》等,加大政策指导力度,进一步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审批程序。


    积极研究工程项目建设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并联审批办法。如可将环境影响评价与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审批行为,实行并联互通,从程序上严格建设程序审批行为,防止审批手续缺项、漏项现象的发生。

    制定对各类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对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汇总梳理,深入分析研究,适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政策界限不清、标准难以把握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制定统一处理标准。如对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建设进程,片面强调抢工期、抢进度,导致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发生的,要制定明确的、可操作的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