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 (市) 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评标工作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关键性环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评标代表和评标专家对评标工作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和水平;按照“高门槛、严监管”的原则,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家管理办法》,先印发给你们,希即遵照执行。
盐城市建设局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库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1]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考评。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代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经统一审核、培训和考核合格,省建设厅认定的列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人员。
我市评标专家名册为《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分册,由市区分册,各县、市分册组成。
第四条 市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由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各县、市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运用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规章、规范标准等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做到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参加评标的专家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后在招标办和纪检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人负责通知评标专家。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可异地抽取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二)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三) 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建筑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招标人应将拟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评标人员情况在开标前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并递交相应人员亲笔签名的《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拟参加评标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1) 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一)评标专家应按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入指定评标室,途中不得与任何人谈及评表事宜,不得随意走动、串门,更不得接触投标人。
(二)评标专家应按规定及时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并交给工作人员暂时保管,评标会议结束后,领回自己的通讯工具。
(三)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早退,不得随意离开评标现场;不得接打电话或接待来客;不得接触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等与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地评判投标文件,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正当权益和合法利益;评标专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共同商讨协议评标。当对某一问题评审出现严重分歧且内容涉及到重大偏差时,评标专家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五)评标专家应对评标、定标的全过程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漏任何评委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有关的其他评选细节问题,保守评标全过程秘密。
(六)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督部门举报。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织物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一)别人的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他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招投标
管理机构应予同意,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并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更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应严格遵循评标原则:
(一)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不受任何干扰,评标专家达分应提出简要理由。
(二)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评标打分,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自己的观点意见,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经评标委员会向投标单位提出质疑;
(四)对评标过程出现的问题,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由
评标委员会讨论。
第十二条 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现场考评与综合考评两部分。每次评标活动结束后,由招标监管人员及参与评标活动的各方对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表现进行现场考评(具体考评标准见附表2)
第十三条 对评标专家的考评采用扣分制,满分为20分。立即扣分满10分的,由招标办给予该评标专家以警告,并暂停半年参加评标活动;累计扣满分20分的,由招标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或资料、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等严重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由招标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该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由招标办每年对评标专家作出一次综合考评。对表现优秀、得分较高的评标专家,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位于最后几位的评标专家,视具体情况劝退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