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咨询热线:
平台合作热线: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法规

《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05-11-18 15:04:02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闽财购〔2005〕21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对《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闽财购[2003]2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凡申请省级政府采购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除必须具备(闽财购[2003]26号)文的有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登记备案代理机构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设工程(乙级以上)、药品等采购代理资质之一,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招标代理资质,并通过年检的。

二、以上资质满三年且招标代理(采购)金额5000万元以上,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连续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为盈利的。

三、必须具有五名获得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证书且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满三年的从业人员,其中总经理必须具备从事五年以上招标业务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