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筑[2003]170号
李全喜 签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防止虚假招标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要求,现就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监管。该类项目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依法公开招标。严格禁止企业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从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公开招标的项目,施工招标采用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综合评定,采用计算机评标,并实行中标公示制度。
四、公开招标的项目凡未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拒绝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五、对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向招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投标备案手续。但非国有投资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继续实行招标监督人员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六、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隶属或投资关系,且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在向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后可自行建设。
七、简化施工招标评标内容。对于多层住宅及其他结构不复杂的项目,评标时可以不对技术标进行评审。所有投标文件除正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外,其副本均可制成电子文件用于评标。资信标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统一由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建立“投标人和项目经理业绩库”,评标时其业绩情况由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并同时提供企业受处罚情况。在开标前允许投标人对“业绩库”中的业绩内容和处罚情况进行核对。
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凡发现在招标评标中评标专家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终身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九、加强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管理,对与业主串通、规避招标、搞假招标的,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进行停业整顿或停止3至6个月的代理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