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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05-11-16 15:04:02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水利(水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市编办《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结合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了《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市水利局。 

                  北京市水利局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市编办《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结合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对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防汛)、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水源保护、节水、水环境治理、水利自动化、水利信息化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的其它水利建设项目。 
  二、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北京市水利局是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北京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照国家、水利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三、北京市水利局依法对本市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与管理,内容包括: 
  (一)审查并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审查并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四、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五、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改变招标方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六、招标前,招标人应向北京市水利局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招标人的资质情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办法及打分细则、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并填写招标备案登记表,经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标。 
  七、评标办法及打分细则必须公平合理。鼓励招标人采用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的定量制评分办法,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具体特点,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评标办法,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执行。 
  八、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北京市水利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北京市水利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九、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专业技术需要,经北京市水利局同意,招标人可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 
  十、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报请北京市水利局同意。 
  十一、评标后,应及时向北京市水利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二、招标人不按规定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规章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十三、本规定由北京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