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审查备案制度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1、凡招标工程总投资(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3000万元以下,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2、凡招标工程总投资(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3000万元以上,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项目招标登记前(即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报送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招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招标人给上述有关人员办理社会劳动保险的证明。
所有复印件标注“与原件相符”后加盖招标人公章。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本制度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