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号令、27号令、30号令中也有相应要求。 本问题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毛林繁博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