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一项目,立项的建设主体是村委会,投资主体是一国有企业。请问,招标时,村委会与投资方能不能成立联合体作为招标人来办理招投标,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建议先由建设主体方和投资方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以及组建董事会基本原则和其功能。再由建设主体——村委会与投资方——国有企业组成董事会,董事长应由村委会委派一领导担任,成员由建设方和投资方派人组成(3-5人)。由董事会组建设项目指挥部或管理单位,其指挥长或管理局长或项目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指挥部或管理单位作为招标人和合同执行期作为发包人进行招标项目的管理单位。上述所有单位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单位。请注意不能称为“建设主体方和投资方组成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