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施工合同由发包方、承包方、投资方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投资方直接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这种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建设主管部门是否给予备案?三方合同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性文件规定谈看法:通过招标签订的合同都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本人从未经过有三方签订的合同。因为一个合同有两个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投资单位),也就是说承包人要面对两个发包人(两个业主),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听谁的?如果建设单位和投资单位发出矛盾的指示,以谁为准?这将给合同的执行造成混乱。我国都只执行“一支笔”,如果投资方直接给承包人进行项目价款支付时,建设单位将是“傀儡”,是无法用经济手段通过监理人进行投资、进度和质量等方面控制的。
建议:(1)组成董事会,董事长由地方政府出任。董事会任命的管理单位指挥长或项目经理由投资单位出任。或者(2)如果投资单位不放心建设单位使用资金,可以先行签订一个协议书,明确规定投资单位的投资必须使用在招标项目上。在这个前提下,由发包人(建设单位)直接通过监理人管理合同的执行,由发包人核查监理人承办核准的承包人的项目支付价款申请,核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签署付款证书,在由发包人转送该投资单位,投资单位再通过发包人照单支付给承包人即可。请注意这种管理模式投资方一定不要直接管理合同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