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一项目原发布招标公告标识为资格预审,但最终报名的只有5家,招标人想改为资格后审,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是否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如果招标人不想重新发布公告,只想写个申请报送监管部门审批就直接进行入资格后审,这种做法是否可行?法律法规这方面有何规定?
答:
发布招标公告(也即资格预审公告)并表明是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后,就不能改变采用资格后审。
理由之一,因为改成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在不知到资格合格的条件下购买招标文件。如果之后发现资格条件不合格时,已经购买了,给投标人造成损失。如果投标人对合格资格条件理解不准,即购买了招标文件,又编制投标文件,这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理由之二,如果再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改用资格后审,就意味着原资格预审的招标要终止。这也违反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这要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也要给予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理由之三,改用资格后审,不发招标公告,直接申请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给用资格后审时,也就意味着终止原资格预审的招标,等于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不适于公开招标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也即资格后审的招标)。
结论:已经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是不能随意把资格预审的招标,改成资格后审招标。因此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决定,而不能在其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