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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招标分包商是否要明确?

发布时间: 2020-10-14 10:53:56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对于货物的公开招标,部分重要设备允许分包,法律规定是否分包在投标文件中要载明。但是投标商是否一定要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唯一的分包商,还是允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多个分包商?或是在投标文件中不明确具体的分包商是谁?

    唐广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主体货物(包括设备)是允许分包的。而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但标准货物(包括标准设备)是可以分包的,分包有两种情况:其一,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货物(包括标准设备)供应商,只要是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依据他的报价编制投标文件;其二,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可以改变招标文件中指明标准货物供应商。如果中标人要求改变指明标准货物供应商,而招标人不同意时,中标人的要求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从合同中把该标准货物拿出,另行选择供货商,由招标人直接订立合同,然后提供给中标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