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高校,有校友向我校捐赠360万元资金。我校拟将这笔资金用于一工程建设项目,请问该笔资金是不是属于国有资金?该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张志军:该项目资金性质不属于国有资金。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这一规定,并非所有使用民营资本建设的项目都可以不进行招标,如贵校使用该笔捐款建设的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关于何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原国家计委3号令第二条、第三条以列举的形式做了详细规定。如该校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3号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范畴,且达到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尽管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属于国有资金,也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