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有一工程是邀请招标,投标单位共有3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时发现参加开标的3家被授权的3个代表均是中标单位的员工,认为这是围标串标行为。请问:被授权参加开标的人是不是一定要本单位的员工,如果不是,那是一种什么行为? 回答: 若从民法角度来说,任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的自然人,均可被授权参与民事法律活动;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案例所述情况应被认为违法串标围标行为,依据是各投标人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