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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量清单评审过程中作无效标处理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20-10-14 09:44:58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问题:
    评委在对商务部分工程量清单评审过程中,发现一家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某一项与甲方提供的清单不符,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工程量与清单不符未作任何要求,这种情况评委是按无效投标处理还是可以按甲方清单修正工程量,进而修正总报价呢?以便为业主更好的选择合格的投标人。

    答:
    毛林繁:
    既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人投标工程量须与招标文件工程量一致,否则废标,此时就不能按废标处理,也不能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修正投标工程量(同样因为招标文件没规定修正方法),所以只能按照投标人所投工程量和合价,核算是否存在算术错误,进而完成评标。
    注意,此时一些极端情况会给合同履行带来风险,所以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规定此种情况是否为废标,以及不废标情况下怎样进行修正等事项,以便于评标委员会执行。

    唐广庆:
    一般情况下单价合同(招标大多采用这种合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工程数量都是参考工程量。也就是说在合同实施时,是依据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核定的实际完成数量乘以投标时的相应综合单价,进行结算的。所以投标人投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工程量与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抄错或写错),不应是重大的偏离或者实质性不响应。也因此在各部委颁发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投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某项工程量与招标人给定的相应工程量不一致时按无效标处理”。为慎重对待,应该给予投标人改正的机会,通过澄清(文字通知)要求投标人补正。如果投标人及时反馈(文字回答),纠正该项目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一致时),和相应的合价,以及投标总价。他的投标仍然有效,进行评标。但是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是不能改变的。如果投标人不同意改正其错误的工程量时,就意味着他与其他所有投标人不是在同一工程量基础上投标,也即不在同一基础上投标。也就造成评标委员会无法在同一个基准线上计价评审,可以认为他投的是无效标,不再给予继续评审。
    还应说明的,给予投标人改正工程量错误的机会,即不轻易淘汰其投标,对招标人来说增加了一个选择中标人机会,对招标人是有利的。
    如果是属于有效标时,是否对错误的工程数量进行修改的问题,本人进一步说明:是不能用投标人写错的工程量和所报综合单价、合价、总价进行评标的。因为这样做,就是该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不在同一基础上评标了。如果该投标人填写的工程量大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工程量时,合价和总价是偏高的,也就失掉了竞争优势。如果该投标人填写的工程量小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工程量时,合价和总价是偏低的,也就增加了竞争优势,这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正的。所以必须经过澄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