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项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来函表示放弃中标资格。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规定,中标结果应当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请问: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视为该投标人撤销投标,而不用向其告知中标结果吗? 张志军:该投标人已书面告知其放弃中标资格,表明其对本项目是否中标不再关注。因此,个人理解无论把该书面声明的性质认定为放弃中标还是撤销投标,亦不必告知其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