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投诉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造假并附有相关资料,请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权调查业绩的真伪?
岳小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根据以上规定,收到中标候选人可能业绩造假的异议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全可以启动履约能力审查,调查中标候选人业绩的真伪。如果发现业绩造假,就属于违法行为,可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原评标委员会如果确认业绩造假属实,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