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招标文件规定部分品目只能是入围协议供货商参加投标。请问,这种做法合规合理吗? 张志军:协议供货单位的产生,已经经过一轮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产生。个人理解可认同其合法性,但是否合理,需看该品目的协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相应服务与市场上相比是否更有优势。如果在其不具备优势的情况下,还指定在入围供应商中选择,那就要怀疑其合理性了。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