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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是否必须进行多轮报价?

发布时间: 2020-10-12 16:35:04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失败后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请问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进行多轮报价吗?像这种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也需要进行二次报价吗?
        张志军:《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竞争性谈判程序是一种“一边实施采购一边完善采购需求”的程序设计。从谈判程序的设计特点来看,竞争性谈判程序要求多轮报价,应该是针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复杂标的”类采购项目而设计的。对于该法条第(一)项情形规定“招标失败”类采购项目而言,理论上确实不需要多轮报价。
        但是《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区分招标失败、复杂标的、紧急需求等不同类别项目的特点而设置不同的竞谈程序。因此,就本项目而言,个人建议如下:理论层面,可以对此现象进行研究和探讨,只要其结论和理由能够自圆其说,就不应认为其观点谬误;但是在实操层面,鉴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实情,应暂按现行法律规定操作为宜。


        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招标师、建造师、工程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