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资金投资的核电站项目建设期间,需要采购柴油,主要用于生产蒸汽,供调试期间使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0万元,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郭宪:该项目虽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建设期间的柴油采购并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柴油不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材料。因此,柴油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了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也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郭 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