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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哪些人上了“行贿黑名单”

发布时间: 2020-10-30 17:26:03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较之2006年3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这五个领域,长期以来是行贿犯罪的高发地带,针对这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检察机关制作了行贿犯罪档案,将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上述领域的行贿犯罪人员列入“黑名单”,供有关单位和人员查询,并可作为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这项制度实施三年多以来,在防范、遏制贿赂犯罪方面取得了实际的效果。现在,最高检决定取消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查询范围限制,今后,所有领域的行贿犯罪人员都将被列入“黑名单”,其犯罪行为将成为永远不可删除或变更的记录,这对于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制度效能,提高贿赂犯罪的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最高检将“行贿黑名单”的录取和查询范围扩大到所有领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打击行贿犯罪方面的一个观念转变。以往人们普遍认为,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中,受贿者永远占据着主导地位,受贿行为永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者无论是为了将原本能办成的事办得快一些,还是为了将原本不能办的事“破格”办成,都是建立在受贿者愿意给他办事而且能够给他办成的基础之上,假如缺乏这个基础,所有的行贿都将无从谈起。在1997年修订实施的《刑法》中,对受贿者最重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行贿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说明受贿犯罪之危害更甚于行贿,因此法律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更大,处罚更重,而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就可以相对轻缓一些。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机关在打击贿赂犯罪的过程中,越来越突出地感到一种危险的趋势,那就是行贿犯罪正在对社会风气和法律秩序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虽然受贿者占主导地位、受贿行为是矛盾主要方面的传统格局没有改变,但是,除了少数受贿者同时伴有恶意索贿行为外,现在比较常见的情形是,一些行贿者越来越主动而肆无忌惮地向“目标人”发起猛烈的进攻,一定程度上讲,行贿者的凌厉攻势“唤醒”了受贿者的受贿意识,“催化”了受贿者的受贿行为,恶化、毒化了社会经济生活和交易环境。有鉴于此,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必要的调整,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通过遏制行贿犯罪达到遏制贿赂犯罪的目的。

  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大大强化对行贿犯罪的震慑和打击效应。接下来,司法机关需要认真总结近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经验教训,在适当的时候,应将“行贿黑名单”的录入和查询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行贿犯罪档案扩大到包括行贿犯罪在内的所有行贿档案。现在的“行贿黑名单”只包括经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而另一些具有确凿证据,但由于立案标准不同(同样的贿赂金额,对于受贿人足以构成犯罪,对于行贿者可能不够成犯罪)或出于侦办案件的需要(如检察机关与行贿者达成辩诉交易,行贿者充当“污点证人”)而免于刑事处罚的行贿者,其行贿档案并未列入“行贿黑名单”。这些行贿者既未受到刑事处罚,又免于“行贿黑名单”的司法监督,对他们实在是过于宽容大量了。在法律没有明显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难以对所有行贿者均课以刑责的条件下,有必要将那些未领刑责的行贿者列入“行贿黑名单”,使他们受到应有的教育、监督和惩戒。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录入和查询范围扩大之后,看看到底有哪些人上了“行贿黑名单”,可以看到司法理念和实践的进步,也可以看到中国社会发展与转型带来的许多变化。(潘洪其)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