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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 完善政采五项建议

发布时间: 2020-10-28 10:38:36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根据财政部国办发(2002)53号文,2003年中国科学院在全院系统全面推行了政府采购工作。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作为中国科学院直属的科研事业单位,自推行政府采购工作以来,在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上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的改革,在科研事业单位推行取得成效的同时,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环节,在政府采购的规模和采购行为的规范上,距预期的监督目的还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
  
  特点
  
  数量小、种类繁多。科研工作的种类繁多,研究方向细化,同时科研的性质决定了其需求量很小,具有一次性投入的特点。
  
  采购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化。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形成了科研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以财政经费为主体,兼顾国际合作、企业、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经费。在办理政府采购事项时,对不同来源的经费的使用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对采购的商品有专业性要求。科研工作对仪器、设备等商品有着特殊的专业性要求。例如冰箱,普通的民用冰箱无法满足科研需要的条件。
  
  涉外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周期长、金额大、供应商有限。科研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如色谱仪、质谱仪等,技术要求精确,且该种仪器设备的采购涉及的供应商有限、采购环节多、周期长、金额巨大。
  
  采购工作同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紧密衔接。政府采购涉及的商品,从金额与配置条件等方面基本都已达到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标准,因此,政府采购的工作同科研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
  
  现状
  
  政采的职能缺乏独立性
  
  目前,政府采购职能多设置在财务或科技管理部门,就单位内部而言,是在政府采购的大原则下,仍然进行分散采购。在政府采购事项中,即使是同一品牌的商品,政府采购的供应价格仍存在差异,特别是信息类产品,更新换代快,产品的价格波动大,所以,“货比三家”是政府采购中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而目前,单位内部分散采购的方式,囿于条件的限制,很难做到将协议供货的商品进行“货比三家”。因此,在科研事业单位,有必要建立独立的政府采购部门,统筹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事项。做到在政府采购的大政策下,也要“货比三家”。
  
  政采范围有限、规模有限
  
  每一项制度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政府采购的范围有限性、规模有限性仍是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推广的瓶颈。目前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政府采购的金额未达到总支出的一半,怎样能够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及规模并照顾每个实行政府采购的单位的整体情况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不能将政府采购的商品局限在具有通用性的商品种类方面,扩大采购规模,才能增强政府采购的效益规模。
  
  未与预算及课题有效挂钩
  
  目前,科研事业单位内部对政府采购的政策缺乏深刻认识。对政府采购仅仅理解为节约资金,消除腐败,没有上升到宏观调控,优化结构的层面;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重视;预算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采购预算不完整;预算的管理、采购的执行、资产的管理缺乏信息共享及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缺乏必要的参考依据,特别是目前的课题经费的申请过程中,缺乏政府采购事项的申请数据。经费申请表上,只有简单的设备费、材料费等笼统的项目,没有细化哪些是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在课题的管理及决算过程中,对政府采购事项也缺乏基本的监管,在会计制度上对政府采购缺乏规定,政府采购会计滞后于政府采购会计实务的情况越来越明显。
  
  核算体制与政采政策矛盾
  
  科研事业单位有特有的核算机制。单位内部的课题组独立发展,有课题经费,课题组才能维持发展。因此在经费的使用上,经常持有“居家过日子”的心态,经费能省则省。而目前政府采购的供货商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协议供货,在商品价格和目录的更新上滞后于市场行情。题目组为了节省经费,经常绕过政府采购环节,变相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产品,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及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工程政采规定不够细化
  
  工程政府采购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目前政府采购范围较为单一,采购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对工程政府采购的规定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的发挥。工程政府采购本身预算金额大、周期长、环节多,对工程及其物资的采购需要标准化的技术指标。对工程采购做出制度性的规定,防止化整为零,规避参加政府采购的现象。
  
  建议
  
  完善预算编制及执行制度
  
  对政府采购预算应设立独立的编报体系,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一两张报表就涵盖了单位全部的政府采购事项。要根据政府采购的类别及资金来源,细化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增强其可操作性。对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结合年度支出计划,统筹考虑,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以单位内部部门预算及课题申请书和课题进度需要为依据编制。在预算的审核上,要重点关注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漏报、是否具体明确,采购预算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为必须采购项目以及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和拆分采购项目的问题。将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职能分离,政府采购执行部门依据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事项。对于科研项目的经费申请书,要严格审批制度,细化课题经费申请的依据,为有效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创造条件。
  
  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改革现有的会计核算体系,要将政府采购的项目在会计科目的核算及报表中体现出来,以反映财政经费在政府采购事项中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加强政采经费调配监督
  
  将国库支付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有效结合,减少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增加财政直接支付,发挥国库支付履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职能,有效控制政府采购的行为。
  
  建设ARP(oracle)系统
  
  目前中科院推行了ARP系统,对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事项进行网上申报。就单位内部而言,要结合部门内部的具体科研单元及职能部门设置将政府采购的网上功能细化到“点”,由“点”的政府采购信息汇总“面”的信息,将政府采购工作切实做到实际工作中去,防止政府采购工作的形式化。同时,就中央政府采购中心而言,一定程度上是直接面对基层的政府采购单位。将单位的预算与中央政府采购中心的具体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予以整合,实现预算信息的共享。
  
  重视档案合同管理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对政府采购事项产生的文档的整理工作尤显重要。科研事业单位内部分散执行的政府采购工作,易导致政府采购合同等文档的流失,因此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界定归档范围,结合电子归档,为资产管理、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
  
  (本文获二等奖,本报略作删节。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周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