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信用指标情况的收集与管理机构
供应商的信用指标情况的收集机构。由于各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当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强制性代理各地政府采购业务的专职机构,这就使得这些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必须要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情况进行事前审查,其中就包括了供应商的“信用”资格条件。这样,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在事前掌握到有关供应商信用情况的第一手基础资料,那么,在具体的工作中,就难以很好地对投标人的信用资格进行客观公正地审查,甚至于少数投标人利用虚假的信用资料谋取了供应商资格的现象也无法及时发现。因此,必须要求各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注意收集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这是做好采购代理业务的基础性工作。
供应商信用指标体系的管理机构。由于各地的政府采购业务,特别是其中的集中采购业务几乎都是无条件地被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强制性代理的,各地的政府采购业务除了极少量的由采购人实施分散采购外,其他绝大部分都是通过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实施的。因此,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较为全面、主动地掌握,并能充分地运用所掌握的信用为采购人服务。这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承担起建立供应商信用指标体系的重任,并要负责对其进行使用和管理。
供应商信用情况的收集方法
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根据采购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时跟踪掌握供应商的信用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代理采购业务过程中,可以为参与每个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设立一个“信用”档案,对没有中标的供应商,可以记录其在投标过程中的各种“信用”表现;对中标的供应商,还必须同时要跟踪其合同的履行情况,全程了解和记载中标供应商的“信用”表现,特别是合同义务及其他售后服务的兑现和落实情况等。这是一种最直接地收集供应商信用情况的基本方法或途径。
由采购代理机构主动出面“征集”供应商的信用资格情况。各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对一些特殊的或大额的采购项目,可以有针对性地掌握一批有可能参与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名单,并将他们列作潜在的供应商管理。具体做法是:根据当地的主要采购项目或商品的特点,向内、外地供应商发出将来拟招标采购的主要项目信息,凡是有意在将来参与当地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先将其资信情况主动报送给采购代理机构务备案,以通过建立供应商信息库的形式,事前掌握一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
通过网络等媒体收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了一些重大的违法乱纪问题,以至于他们产生“信用”危机,甚至于发生“信用”破坏时,有关采购代理机构或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等有可能就会将这些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处理,这样通过一些政府采购媒体,特别是通过一些指定刊登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各地就能随时掌握到一些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包括正面典型和反面教材等。
通过处理举报、投诉、质疑等事项收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一般来说,供应商的信用情况都会在其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暴露出来,特别是在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问题时,更能集中反映出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如,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质疑、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及他们对各有关部门或机构作出答复的反映情况等,透过这些具体的活动过程,都能更加清楚透彻地了解到一个供应商的“信用”情况。
通过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取得供应商的信用信息。由于各地、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能及力量限制,导致他们所掌握的供应商信用信息比较有限,这样,如果各地、各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能够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服务机制,将各自所掌握的供应商信用情况相互交流,沟通等,那就将极大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这也就不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供应商“信用”信息的重要渠道和来源。
防范供应商丧失信用的根本措施
利用规章制度约束,从源头上防范供应商的“信用危机”。治理投标人“信用危机”的关键手段是要“源头防范”,对此,一是要在采购代理机构内部建立健全各种工作责任制度,特别是要制定严格的投标规则,完善采购操作流程,严肃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程序,规范和整顿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二是要对外充分公开采购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操作的透明度,以全面和彻底堵绝各种可能给投标人的舞弊行为造成可乘之机的漏洞,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把投标人的“信用危机”拒之于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
利用经济手段管理,促使供应商自觉保持其良好的信誉状态。面对潜在投标人可能存在的各种信用危机问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保证金”手段,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包括适当提高“保证金”的缴存比例等,要将各种不信守诺言,丧失诚信的行为都纳入“保证金”的保障范围,以此手段迫使投标人严格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各项承诺。而当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时,就可以根据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没收其相应的“保证金”,这样,就能更加有效地促使投标人能够严格地履行他们自己作出的承诺,否则,就会受到经济制裁,从而得不偿失。
运用法律手段制裁,加大对违背承诺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投标人履行合同或承诺的情况,要随时进行监控,以督促其认真兑现诺言,避免给各方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对已经发生的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或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资格的行为等,都要根据《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要严格实施经济处罚,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利用舆论手段曝光,促使其他供应商引以为戒。对那些言而无信、严重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大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投标人,要给予公开曝光,必要时,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中,以对其他供应商能产生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促进他们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而达到处罚一个点,规范教育一大片的效果,而切不可姑息迁就,让“信用危机”肆意滋生、蔓延,从而践踏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