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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需求怎能让供应商定

发布时间: 2020-10-28 09:52:50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目前,在多数政府采购中,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部分大都是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但是一旦遇到投诉,成为投诉对象的却是代理机构。对此,不少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委屈地表示,这是在替采购人背黑锅,“我们替他们背黑锅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前两次给他们做项目,招标文件也都存在倾向性,他们已经害我们两次被投诉了……”提到当地的卫生局,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不满地说。其实,笔者认为,这样的黑锅代理机构完全可以不背。
  
  政府采购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有些采购项目还很生僻。因此,采购中心针对具体的项目不知道提出怎样的具体需求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同时,也为了更好的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让采购人明确采标标的的具体技术参数也无可厚非,但采购人在这个过程中只能是“配角”。采购人既然把项目委托给了采购中心,采购文件也是以采购中心的名义发出的,那么无论是采购文件的技术部分还是商务部分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采购中心。简单地说,采购人在采购中只需进行协助即可,技术部分也不能是采购人想怎么定就怎么定。
  
  让采购人确定技术需求存在很大的风险。目前,不少供应商为了抓住政府采购的“主动权”,常常奔走在一些采购量大的单位之间。一发现采购需求,他们就主动“无偿付出”:“这个东西我们单位的××最了解了,技术要求我让他给你提,包你满意……”
  
  一旦获得这个“代劳”的机会,这些供应商便以自己的产品为标准设定特殊的资格条件和设备配置、拟定自己产品特有的服务条款等,以实现最终中标的目的。而对于个别供应商的“忽悠”,采购人代表也不懂,因为采购人代表大多是在单位做财务管理的,对产品的技术往往也是门外汉。为了避免出现僵局,对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于是乎,便不时会出现替人背黑锅的情形。
  
  笔者认为,对于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必须“审核”后才能发出。对于自己不熟悉的项目,审核的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请专家审查;二是把采购文件挂在网上广泛征询供应商的意见。有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条款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修改后再发出。对此,有人会认为很难和采购人沟通。在此,笔者认为,一方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把这些情况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反映,以求法律规章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己也可以出台一个招标文件制作的程序,告知采购人,采购文件制作完毕后,需征求供应商意见(或者专家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发出,力求做到用固有的操作程序去规范采购人的行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清晖